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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乡**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6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0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村。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7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月15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8月15日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预谋,使用他人银行卡实施取款等行为,从中牟利。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晋江市池店镇东山村西宅小区3栋2102室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甲房间衣柜抽屉内扣押到9张他人银行卡及7张他人身份证,另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到苹果牌手机一部、Redmi5A手机一部,从被告人王某乙处扣押vivox9plus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银行卡等物品;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结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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