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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8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街道**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2013年5月,唐某甲(已判决)在本市奉贤区注册成立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化运作的模式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唐某甲、朱某甲(已判决)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借贷业务的审核,徐某某(已判决)等中介人员长期、固定地为钱浩公司介绍大量借款客户。在放贷过程中,唐某甲、朱某甲等人以钱浩公司放款快速、利息低等为诱,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办理不动产全项委托公证、借款公证,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且以“保证金”“公证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借款合同上的金额。在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唐某甲指使黄某某(已判决)为首的专业讨债公司为其索要债务或者以虚高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债务。

在非法放贷、非法讨债的过程中,唐某甲以公司化运作的模式逐步建立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朱某甲、徐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张某某、桂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潘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为一般成员,有一定层级结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非法放贷为主业,通过非法讨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攫取大量非法利益;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本区经济、社会秩序。

2015年下半年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黄某某的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担任组长职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受黄某某纠集后,多次伙同潘某甲、唐某乙、赵某某(已判决)等人至被害人家中非法讨债。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受黄某某纠集后,多次伙同潘某甲、唐某乙、赵某某(已判决)等人,采用牙签塞被害人家某某眼、在被害人居住的小区用高音喇叭喊话、在被害人家的墙壁或门上喷油漆、不断上门滋扰等方式索要债务。具体如下:

1.2013年11月,被害人朱某乙经人介绍至夏某某处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万元。后夏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将该债权转让于朱某乙。2016年始,黄某某受唐某甲指使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及潘某甲、唐某乙、赵某某等人多次至本市闵行区**路被害人朱某乙住处,采用塞锁眼、喷油漆等方式索要债务。

2.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害人李某某向唐某甲、朱某甲借款500万余元,后无法归还。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黄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及潘某甲、赵某某等人多次至本市黄浦区**路、奉贤区**镇**路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采用喷油漆、辱骂、强行开锁等形式索要债务,致使李某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3.2015年10月,唐某丙让被害人洪某乙帮助其向唐某甲借款110万元,后无法归还。2016年6月始,黄某某受唐某甲指使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以及潘某甲等人至本市奉贤区**镇**花园被害人洪某乙住处,采用塞锁眼、入室滋扰等方式索要债务。

4.2016年年底,被害人潘某乙通过黄某某向朱某丙借款5万元,后无法归还。2017年始,黄某某受唐某甲指使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多次至本市金山区**路被害人潘某乙住处,采用砸玻璃、塞锁眼、喷油漆等方式索要债务。

5.2017年1月至4月间,被害人毛某某经徐某某介绍后向唐某甲、朱某甲借款30万余元,后无法归还。2017年5月始,黄某某受唐某甲指使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及潘某甲、唐某乙、赵某某等人多次至本市奉贤区**街道**村被害人毛某某住处,采用塞牙签堵锁眼、高音喇叭喊话等索要债务。

6.2017年4月,被害人徐某乙向唐某甲、朱某甲借款50万元,后无法归还。2017年7月始,黄某某受唐某甲指使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及潘某甲、唐某乙等人至本市奉贤区**镇**新村被害人徐某乙住处,采用强行打开被害人家住处的方式索要债务。

7.2017年5月24日,被害人徐某丙向唐某甲借款15万元,后无法归还。2017年7月始,黄某某受唐某甲指使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乙以及潘某甲、唐某乙等人多次至本市奉贤区**镇**新村被害人徐某丙住处,采用塞锁眼、喷油漆等方式索要债务。

8.2017年6月,被害人高某某向唐某甲、朱某甲借款40万元,后无法归还。2017年8月始,黄某某受唐某甲指使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以及潘某甲、唐某乙等人多次至本市奉贤区**镇**路被害人高某某的服装厂内,采用高音喇叭喊话、拉电闸等方式索要债务,扰乱该厂的正常经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乙、李某某、洪某乙、潘某乙、毛某某、徐某乙、徐某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等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向唐某甲等人借款,后因无法按时归还,黄某某、潘某甲等人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其处采用上述方式催讨债务。

2.同案犯黄某某、潘某甲、唐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以及证人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于上述时间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催讨债务。

3.同案犯鲁某某的供述证实,唐某甲、黄某某团伙的组织架构以及黄某某等人催讨债务的方法等。

4.证人陶某某、唐某乙、洪某甲、潘某甲、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朱某乙、李某某、洪某乙、潘某乙、毛某某、徐某乙、徐某丙、高某某住处、服装厂被人非法讨债的情况。

5.刑事判决书证实,唐某甲、黄某某、潘某甲等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刑罚,上述事实已被判决确认。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过程以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的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属于“其他参加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鹏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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