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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保险诈骗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公诉刑诉〔2017〕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月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0年11月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5年9月2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9月2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是罪,于2005年9月2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市**区**镇**村,现租住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夺罪,于2000年4月7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8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证被注销)酒后驾驶鲁L*****号牌凯迪拉克越野车行驶至**县****村路段处,撞在桥墩上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为骗取保险金,2016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让其顶替自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报案,被告人王某乙遂顶替王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虚构其驾驶鲁L*****号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获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对该事故的理赔保险金人民币27500元。

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莒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乙被莒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守东

                                  2017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县**街道**村;被告人王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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