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荣成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镇**村**号)。2009年10月15日因赌博被荣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三千元;2012年12月11日因赌博被荣成市公安局决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三千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日,鲁荣渔***号船出海作业,9月5日20时许,该船船员邸某某在船上落水失踪,9月6日,船东被告人王某甲隐瞒邸某某失踪的事实,在荣成**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要求船上人员统一口径,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谎称邸某某于9月8日20时许失踪。9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船员邸某某于9月8日失踪,意图骗取保险金80万元,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理赔。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与保险公司签署放弃索赔函。
2019年12月12日,民警在荣成将被告人王某乙抓获,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进行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之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明
检察官助理:陈慧敏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荣成市**镇**村**号,电话1369631****;被告人王某乙现住荣成市**小区**号楼**室,电话1506319****。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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