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路**栋**单元**号,拘留前住河北省磁县黄沙镇水池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03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05月27日被桥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加入李路成(另案处理)买卖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的犯罪集团,作为北京、邯郸地区中介,实施收买大量银行卡、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抽取提成的行为,并发展下线王涛涛(在逃)。经核实,2019年3月至2019年年底期间,经“王某甲结账群”买卖个人银行卡89张,买卖以王涛涛、被告人王某乙名义办理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2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同案犯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支付宝资金往来流水,微信转账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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