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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楼**室,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0时30分许,王某丙驾驶**路公交车鲁******载的9名乘客行驶过**小区站点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因要下车被拒与王某丙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手在王某丙面前指划并戳王某丙头部一下,被告人王某甲用手在王某丙面前指划,扯拽王某丙的右胳膊并坐到方向盘上,迫使王某丙紧急停车。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在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后未离开现场,警察到达现场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良洲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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