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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肖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邵县********号,现住新邵县**镇汽车站附近, 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8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天即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8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天即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刑事处罚记录,现在家。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被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刑事处罚记录,现在家。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3********,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8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天即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隆某甲,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8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当天即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刑事处罚记录,现在家。

    被告人隆某乙,曾用名隆某丙,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天即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刑事处罚记录,现在家。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王某乙、肖某甲、李某某、隆某甲、隆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甲、李某甲(3月份加入)、同案犯蒋某甲、李某乙(皆已判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共同商量开设赌场,至3月17日(17日李某甲退出)期间,安排同案犯王某甲(已判决)和被告人隆某甲“抽水”、发牌,安排同案犯肖某丙(己判刑)保管“水钱”,安排同案犯杨某某(已判决)接送赌徒、发放“赌场工资”,安排同案犯李某丙、肖某丁(皆已判决)“放哨”,先后在新邵县**镇**村隆某丁(另案处理)家、**镇**村王某乙家、**镇**村被告人隆某乙家、**镇**村李某丁家、**镇**村同案犯王某丙(已判刑)家组织胡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蒋某乙、隆某戊、王某丁、蒋某丙(均己处罚)等数十余人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百元起步,上不封顶,每把下注几千上万元,非法获利三、四十万元,除去“公用开支”,蒋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分得2.5万余元,肖某甲分得2万元,李某甲分得1.7万元,隆某甲获利3600元,隆某乙获利80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甲、李某甲、隆某甲、隆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及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决定书及一般缴款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唐某甲、刘某某、唐某乙、王某乙、王某丁隆某戊孙某甲何某某、唐某丙、胡某某、孙某乙、蒋某乙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甲、李某甲、隆某甲、隆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蒋某甲、李某乙、杨某某、肖某某、李某丙肖某丁、王某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该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甲、李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多次在不同地点组织数十余人赌博,非法获利三、四十万元;被告人隆某甲在王某甲、蒋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发牌、“抽水”,系赌场关键工作人员;被告人隆某乙为王某甲、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甲、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隆某甲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隆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该六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甲有以下量刑情节:(1)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多次在不同地点组织数十余人赌博,非法获利三、四十万元,分得赃款2.5万元,系主犯;(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主动退缴赃款;(4)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单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乙有以下量刑情节:(1)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多次在不同地点组织数十余人赌博,非法获利三、四十万元,分得赃款2.5万元,系主犯;(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主动退缴赃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肖某甲有以下量刑情节:(1)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多次在不同地点组织数十余人赌博,非法获利三、四十万元,分得赃款2万元,系主犯;(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主动退缴赃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有以下量刑情节:(1)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后加入),多次在不同地点组织数十余人赌博,非法获利三、四十万元,分得赃款1.7万元,系主犯;(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主动退缴赃款;(4)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隆某甲有以下量刑情节:(1) 在王某甲、蒋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发牌、“抽水”,系赌场关键工作人员,获利3600元,系从犯;(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主动退缴赃款;(4)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隆某乙有以下量刑情节:(1)为王某甲、蒋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提供场地,获利800元,系从犯;(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主动退缴赃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该六名被告人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皆即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东明

检察官助理:柳晒云

2020年9月16日 

附:

    1.该六名被告人现皆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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