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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湛某某、孔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1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1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1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次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8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孔某某、湛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预谋后由王某某分别带领王某某、孔某某、湛某某、胡某某、肖某某等人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等证件,后由王某某出售给他人,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湛某某分别获利1800元、2000元、3000元。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信息、银行流水等;(2)证人胡某某、肖亚某某证言从不同角度证明案件事实;(3)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孔某某、湛某某供述证实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买卖的犯罪事实;另有其他证据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孔某某、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孔某某、湛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检察官助理:胡亚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湛某某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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