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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唐某某、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水产品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2********,苗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先后邀约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又先后邀约被告人唐某某、蔡某某,并在遵义市播州区**镇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共同商议用电鱼方式捕鱼后,当日23时许,五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瓶、增压器、水桶、背篓、防水服、手电筒三支等工具,驾乘杨某某的面包车到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鱼剑河小地名“黄土蓝”河段处,由被告人王某甲下河用采取电击方法捕鱼,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在岸边捡拾捕获鱼,被告人王某乙、蔡某某在附近放哨,在该河段往返进行非法捕捞,至4月18日零时30分许,五被告人在得知电鱼行为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后,将电鱼工具分别藏匿附近,在分散逃离现场期间,被民警分别查获并起获作案工具及捕获鱼。

经称量,捕获的青鱼六尾、鳝鱼两条共计净重2.97斤。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蔡某某在逃离途中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并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在逃离现场途中期间,被接警赶往现场的民警因形迹可疑而对其进行盘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电鱼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杨某某、唐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唐某某、蔡某某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应酌定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提取的作案工具、捕获鱼等物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唐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示意图、辨认及称量笔录及照片等;

5.认定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唐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唐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唐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浪、刘异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2426****、1598504****;被告人王某乙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521****、1879815****;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493****、1888528****;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364****、1818523****;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7205****、1508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本院拟在公告期届满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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