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胡某某非法经营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孝感华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镇**巷**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孝感**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街**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湾**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孝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乡**村**湾**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09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孝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河村**山,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7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9年2月出资成立了孝感**有限公司至今,在未取得证券、股指交易资质的情况下,招聘十余名业务员利用非法交易平台从事非法股票配资的经营活动; 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于2019年6月以注册成立的孝感**有限公司为幌子,发展成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下线,在未取得证券、股指交易资质的情况下,招聘多名业务员利用同一非法平台进行非法股票配资的经营活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一级代理,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系二级代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通过该非法交易平台进行股票配资各自非法获利约2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通过该非法交易平台进行股票配资非法获利195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胡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清单等书证;2.勘验笔录;3.证人来某某、沈某某、余某某、熊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杜某某彬等人的证言;4.视频资料;5.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铁军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号**楼,联系电话:1510729****。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