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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永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镇**村****号,现住址江西省永丰县**新城**院*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灵璧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庄*组,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路**号后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永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镇****区**区**厂宿舍*栋***室,现住址江西省永丰县佐龙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永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镇***新村**小区**-*号,现住址江西省永丰县**镇贯岭**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4日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先后到广东省东莞市石牌镇**大道**大厦一实施MT4平台诈骗的公司做业务员,该公司以“万人建仓”等为虚假内容群发短信,吸引客户的好奇心而进入微信群,再将客户诱导进入直播间听所谓的老师讲课,直播间的老师和业务员便引导客户到公司的MT平台上炒香港恒生指数,并将模拟账户的盈利截图发至微信群里,诱骗客户到MT4平台上入金,而后平台直播间的“老师”和业务员带客户下单后让客户爆仓亏损,损耗客户资金骗取钱财。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因业绩不佳而产生脱离公司自己代理MT4软件平台的念头,于是被告人王某甲提议合伙做其他MT4诈骗平台代理时,被告人王某乙、傅某、钟某某均同意,同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成立了工作室由被告人王某甲向廖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取得“凯曼森”MT4诈骗平台和凯迪曼MT4诈骗平台的代理,并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傅某利用在原公司上班的便利条件将工作室的客户对接原公司的直播间,被告人王某乙、钟某某负责维护客户。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为发展客户,利用原公司资源的同时,通过微信号“学习委员-诗静”、“心追医疗集团”、“扁担大叔”、“客服专员”虚构身份添加微信聊天,引诱不特定人员加入平台进行所谓的炒指数,然后以各种欺骗、迷惑手法把被害人万某、赵某某、周某某、苏某某先后骗到其代理的“凯曼森”MT4诈骗平台、“凯迪曼”MT4诈骗平台及其原公司“斯安尔”MT4诈骗平台入金,引诱被害人炒指数并造成爆仓的假象,从而使被害人万某、赵某某、周某某、苏某某遭受巨额亏损。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利用“凯曼森”MT4诈骗平台、“凯迪曼”MT4诈骗平台、“斯安尔”MT4诈骗平台分别骗取万某人民币589万余元,骗取周某某人民币94万元,骗取苏某某人民币30万余元,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9万余,共计诈骗人民币75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等人共获利人民币258万余元,该赃款由四名被告人分别占有,案发后退回部分赃款归还被害人万某。经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果为:MT4平台可以修改订单记录中的“开仓价”、“止损”、“止赢”和“评论”的内容。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分别在上海市被宁化县公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犯罪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的经过、银行交易信息、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网银转账截图、微信及QQ聊天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周某某、苏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MT4”平台功能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对不特定人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75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学珠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傅某、钟某某现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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