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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丙等3人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9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到期,2020年7月24日被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王某丙,曾用名王某丁,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到期,2020年7月24日被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王某戊,曾用名王某戌,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被撤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前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到期,2020年7月24日被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戊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份,李某甲欠王某甲高利贷,王某甲、王某丙、王某戊三人为了要账,强占李某甲位于景泰县**镇**路**号的宅院,2019年2月份,王某甲把房子归还李某甲儿子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戊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戊三人强占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戊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兴俊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戊三人现取保候审,电话: 

      1539339****;1389302****;1829869****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6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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