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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丙盗窃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盗窃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和王某丁、王某戊在王某戊的家里吃晚饭,期间王某戊提议去**思源食品厂盗窃电线。当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骑着一辆三轮摩托车载着被告人王某丙以及王某丁、王某戊等人去思源食品厂。四人到达思源食品厂后,开始在思源食品厂内寻找电线,发现电线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和王某丁、王某戊一起分工配合,由王某丁负责剪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以及王某戊拉出剪断的电线并整理好,随后四人将剪断的电线搬到三轮摩托车上,然后一起将盗来的电线运至**村外焚烧电线皮取铜线。当晚23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村外抓获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被盗铜线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被盗电线的价格认定;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伙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甲、王某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汕

                                          书记员:方宇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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