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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文海贩卖毒品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场附近平房,系无业。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文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号,系无业。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文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文海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东胜区向郭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5000克;

2.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东胜区向郭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5000克;

3.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郭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10138克。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咖啡因共计20138克,另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搜获毒品安钠咖固体29克。

二、被告人王文海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文海在包头市土右旗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咖啡因5000克;

2.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文海在包头市土右旗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咖啡因5000克;

3.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文海在包头市土右旗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咖啡因5000克。

4.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文海在包头市土右旗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咖啡因10000克;

综上,被告人王文海向他人贩卖毒品咖啡因共计25000克,另从王文海处查获毒品咖啡因10817.3克、安钠咖固体261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文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文海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王文海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公安侦查案卷一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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