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山东省烟台市看守所,同年1月2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6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路**号,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山东省栖霞市看守所,同年1月2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牟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牟某甲参加的传销组织对外宣传为“资本运作”,“资本运作”组织的模式是五级三阶制,以发展下线和返利作为主要模式,当成员每发展一个下线,下线都要交69800元,该成员就会得到返利。当伞下人数直接或者间接共发展到28人,就可以上一个“平台”,也就是成为A1“老总”。当该“老总”直接发展的成员也晋升成为A1“老总”后,其就会自动晋升为A2“老总”,以此类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谎称老总分为A1、A2、A3、A4四个级别,当做到A4级别后就可以“出局”,“出局”可以得到1040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6月份通过其朋友刘某某(在逃)加入传销组织,同年发展了其丈夫被告人牟某甲加入传销组织作为其直接下线,此后牟某甲又发展了其女儿牟某乙(已判决)加入传销组织,成为牟某甲的直接下线,牟某乙通过发展下线,成为传销组织的A1“老总”,牟某甲系该传销组织的A2“老总”,王某甲系该传销组织的A3“老总”。
牟某乙发展其丈夫赵某某(已判决)加入传销组织后,成为牟某乙的直接下线,作为**体系**。赵某某发展了其父亲张庆海和母亲李建军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作为其下线。2018年10月10日,赵某某的间接下线王某乙准备带其朋友宋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在王某乙等人对宋某某揭谎后,宋某某于当晚跳楼自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表、传销体系图、银行流水账单、(2019)桂0602刑初102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牟某乙、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牟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牟某甲以“资本运作”为名发展人员,要求参与者交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珂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牟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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