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01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普陀区**路**号**室。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起,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的家中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牟利,被告人沈某甲受雇在赌场内操盘。同年12月17日晚,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二名被告人及多名赌客,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070元及用于赌博的电脑。
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王某甲位于**路**弄**号**室的家中有网络百家乐赌场,案发前一周其第一次去该赌场,沈某甲负责操盘的事实。
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当天其在**路**弄**号**室内玩网络百家乐,沈某甲为操盘手的事实。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路**弄**号**室内有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事实。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当天其在**路**弄**号**室内玩网络百家乐,王某甲是该赌场老板,沈某甲负责操盘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二张,证明案发当天,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二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有前科。
8.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王某甲在家中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赌客赌博并抽头渔利,及雇佣沈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操盘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
检察官助理 彭燕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二份。
5.王某甲值班律师:司兴玲,联系方式:131****4780;沈某甲值班律师:龚玲,联系方式:180****102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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