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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汤某甲重婚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枣阳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事业编制),户籍所在地枣阳市**街**号,现住枣阳市**院。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汤某甲,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襄阳市**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路**号,现住襄阳市高新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汤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曹某甲在枣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月**日生育一女,二人婚后王某甲在甘肃省临洮县服兵役,于2018年12月退役,2018年以来二人感情不睦。2018年4月份以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一婚恋网站认识被告人汤某甲,且以假名字“王某乙”与汤某甲相恋。2019年1月份,王某甲退伍回来后和汤某甲同居于汤某甲租赁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余岗三组的房子里,直到1月底快过年时离开。2019年2月底,汤某甲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王某甲所怀是其孩子,二人决定要下此孩儿。2019年3月9日,王某甲和汤某甲一起通过襄阳长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襄阳市高新区江山南路艺苑景观豪庭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单元房准备用做结婚之用,首付款由二人各支付一部分,二人均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上签名。2019年3月,王某甲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曹某乙婚,2019年4月4日,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2019年4月底,汤某甲翻看王某甲的手机照片时发现上述判决,得知王某甲还没有离婚,遂与王某甲大吵一架,王某甲对汤某甲说六个月后可以再起诉离婚,汤某甲让王某甲自己选择,并让王某甲先走,后王某甲返回枣阳并呆在其父亲家。2019年6月,汤某甲在艺苑景观豪庭小区物业办公室进行入住登记,填写家庭成员“王某乙”,与户主关系丈夫,并填写了王某甲的年龄、籍贯及手机号码。2019年7月,王某甲提出要住到艺苑景观豪庭小区照顾汤某甲同时在襄阳学车,并承诺年底之前一定离婚并和汤某甲结婚,汤某甲因自身怀孕行动不便需要照料便同意王某甲过来一起居住。2019年7月至10月,在王某甲未离婚,汤某甲也明知王某甲并未离婚的情况下,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9年10月1日,汤某甲请了产假,王某甲开车送汤某甲回其丹江口老家,在汤某甲老家住了两三天后回枣阳办理离婚事宜。2019年10月9日,王某甲第二次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与曹某乙婚。2019年10月21日,汤某甲临产住院,王某甲和汤某甲母亲一起在丹江口第一医院进行陪护并在相关医疗文书上以汤某甲丈夫及新生儿监护人的名义签字,10月21日当日,汤某甲产下一名女婴叫王某丙,后改名为汤某乙,王某甲为汤某乙的亲生父亲。王某甲陪护两日后回到枣阳继续办理离婚事宜及转业入职事宜。10月25日汤某甲出院后在老家坐月子期间,王某甲又过来照顾汤某甲,在汤某甲老家住了十日左右后又回到枣阳继续办理离婚及转业入职事宜。2019年12月王某甲到枣阳市**服务中心上班,后因疫情等原因二人未再见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政婚姻信息查询记录、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业主档案、病例资料、枣阳市纪委问题线索移交函、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汤某甲在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云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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