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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武某甲骗取贷款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武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甘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甘谷县公安局补查重报后,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甘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甘谷县公安局补查重报后,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听闻中国农业银行双联惠农贷款正在办理中,便要取了农户岳某某王某乙、 蒲某甲张某甲的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又安排武某甲帮其借取了蒲某乙的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后王某甲伙同武某甲编写了以这5人为名贷款的双联贷款反担保合同,谎称贷款用于发展种养殖,其中贷款人为岳某某蒲某甲张某甲蒲某乙四笔双联贷款反担保合同是由武某甲编写的。随后,王某甲拿上以岳某某王某乙蒲某甲张某甲蒲某乙的名义申报的贷款的贷款资料,先后经过金山乡政府审查、甘谷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审核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按照商业化原则开展贷款调查时,王某甲伙同贷款经办人汪某某违规办理了贷款调查手续,使审批贷款的农业银行各级负责人受骗,审批通过了这几笔贷款。2013年2月,岳某某王某乙、 蒲某甲张某甲蒲某乙名下贷款发放后,王某甲拿上后全部使用了,其中,岳某某王某乙、 蒲某甲张某甲名下的四笔贷款2015年王某甲自行归还了,蒲某乙名下的一笔贷款2015年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自行从甘谷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账户中扣除了应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这一笔贷款王某甲一直没有归还

2013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又以要来的郑某某、蒲某丙的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武某甲帮其要来的王某丙的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和武某甲通过蒲某乙要来的蒲某丁、蒲某戊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办理了5笔25万元的双联贷款。在为办理这五笔贷款收集、编写资料过程中,蒲某乙向王某甲提出让其帮自己也办理一笔双联贷款,王某甲同意后,便以蒲某己的名义为蒲某乙办理一笔贷款,武某甲在王某甲的安排下联络了蒲某乙,并编写了郑某某、蒲某丙、蒲某戊、蒲某丁、王某丙、蒲某己名下的双联贷款反担保合同。后先后经过金山乡政府审查、甘谷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审核后,这6笔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按照商业化原则开展贷款调查时,贷款经办人汪某某提出要以农户名义为自己办理一笔贷款,武某甲便帮汪某某要取了农户武某乙的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王某甲帮汪某某办理了乡政府审查、县担保公司审核的手续,然后包括武某乙名下的一笔,这7笔贷款就在汪某某违规办理审批贷款调查手续后,通过了农行各级负责人的审批,陆续发放下来。郑某某、蒲某丙、蒲某戊、蒲某丁、王某丙名下的双联贷款取出后全部由王某甲使用,武某乙名下的一笔由汪某某取出后使用,蒲某己名下的一笔由蒲某乙取出后使用。时任金山村村书记的周某某听说王某甲以农户名义办贷款的事后,便找了李某某、颉某某、蒋某某、景某某的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并联系武某甲及王某甲帮其办理贷款手续,武某甲便帮周某某编写了双联贷款反担保合同,王某甲帮周某某办理了县财政局、县担保公司的审核手续,后两人还将周某某介绍给双联贷款的经办人汪某某,汪某某在给周某某办理贷款调查手续时,提出自己要使用其中一笔贷款的要求,周某某同意后,汪某某没有如实开展贷款调查,使审批双联贷款各级农行负责人被骗,审批发放了这四笔贷款,其中李某某名下的一笔由汪某某使用,颉某某、蒋某某、景某某名下的三笔由周某某等人使用。除颉某某及蒲某己名下的双联贷款贷款到期后分别由周某某、蒲某乙归还了外,郑某某、蒲某丙、蒲某戊、蒲某丁、王某丙、武某乙、李某某、蒋某某、景某某名下的双联贷款2015年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自行从甘谷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除了应归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这9笔双联贷款王某甲与周某某一直没有归还。

2014年7月前后,被告人王某甲用要来的武某丙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及安排武某甲要来的张某乙、王某丁、廖某某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申请了4户20万元双联贷款,在申报贷款的过程中,武某甲编写了张某乙、王某丁、廖某某的双联贷款反担保合同,王某甲编写了武某丙的双联贷款反担保合同,随后王某甲负责办理了金山乡政府财政所审查、县担保公司审核的手续,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办理贷款调查手续时,王某甲安排武某甲联系了农户武某丙、张某乙、王某丁、廖某某,在农行经办人任某某的违规操作下,没有如实开展贷款调查工作,使审核贷款的各级农行工作人员受骗,审批通过了这四笔贷款。2014年7月25日,武某丙、张某乙、王某丁名下的双联贷款发到了以武某丙、张某乙、王某丁名义办理的农行银行卡中,武某甲从王某丁名下的农行银行卡中支取33000元,其中30000元是王某甲答应给武某甲支付的欠款,由武某甲使用,武某甲又根据王某甲的安排将其中的2000元给了武某丙,另外,各给了武某丙、张某乙、王某丁、廖某某200元酬谢,剩余200元武某甲用于联系这4名农户的花费。取完钱后武某甲将王某丁名下的农行卡同张某乙、武某丙的农行卡一起给了王某戊,由王某戊交给了王某甲。2014年8月7日,武某甲联系廖某某将廖某某名下的农行卡拿到后交给了王某甲,后这4笔贷款剩余的资金全部由王某甲使用。武某丙、王某丁、张某乙、廖某某名下的双联贷款2016年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自行从甘谷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账户中扣除了贷款本金和利息,这4笔贷款王某甲一直没有归还,武某甲归还了30000元。

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以王某己的名义骗取农行双联惠农贷款1笔共5万元,被告人武某甲帮助周某某编写了贷款人为张某丙、孟某某的双联贷款反担保合同后,周某某以张某丙与孟某某的名义骗取了农行双联贷款2笔共10万元。王某己、张某丙、孟某某名下的双联贷款2017年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自行从甘谷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账户中扣除了贷款本金和利息,王某己名下的双联贷款王某甲一直没有归还,张某丙、孟某某名下的双联贷款周某某一直没有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双联贷款反担保合同、农行贷款客户资料等书证;证人汪某某、周某某、蒲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武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武某甲等人多次骗取惠农双联贷款,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中王某甲参与骗取的贷款金额为105万元,武某甲参与骗取的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与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可

检察官助理:颉海龙

书记员:蒲垚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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