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身份证号码3203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甲镇**路**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身份证号码3203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乙镇**村**庄**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31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公寓**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顾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起,白某某(已逮捕)、郭某某(已上网追逃)租赁南京市秦淮区**荟**酒店公寓房间,并雇佣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顾某某等人,通过提供卖淫场所、规定卖淫价格和费用分成、定期结算卖淫费用等手段对贺某某、何某某、龙某某等卖淫人员进行管理,组织上述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接待嫖客及收取嫖资,被告人梁某某、顾某某负责接引嫖客。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顾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顾某某共同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顾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南志超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顾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