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9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7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冒名王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年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8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8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王某甲(曾冒名王某丙,2008年11月因该次抢劫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持铁棍窜到深圳市光明区**沙田**巷**号出租楼准备撬门盗窃该楼**房时,被出租屋**房的住户邓某某发现有异常情况并通知房东胡某某和其叔叔周某某,梁某某、王某甲在下楼的过程中,遇到胡某某、周某某询问。王某甲、梁某某持铁棍抗拒抓捕,将胡某某头部和手部打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将周某某手臂打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梁某某丢下铁棍逃跑,王某甲被制服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2、2016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窜到东莞市**镇**村**组**街**巷**号出租房伺机作案,由梁某某负责打开**楼**房门锁,王某甲在楼梯口负责望风配合。开门后二人进房盗窃,盗走被害人王某丁放在403房床头柜里的一个铂金戒指(价值约3690元)、一个黄金吊坠(价值约2700元)和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王某甲二人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盗得铂金戒指和黄金吊坠以2000元价格卖给黄某某(在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房床头柜北面地面的放大镜镜面上提取的指纹一枚与王某甲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中的右手拇指指印为同一人。

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丁二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梁某某还合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王某甲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在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