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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梁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大街与**道交口**店,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移送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审判期间,于2020年4月份至2020年5月23日,将原**足艺店 (石家庄市高新区**大街与**道交口西行500米路南)更名为**足艺店,指使被告人王某甲为店长,盯店管理及招聘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卖淫女从事卖淫,从中牟取利益。2020年5月23日现场查获:霍某某(嫖客)和张某某(卖淫女)、宋某某(嫖客) 和周某某(卖淫女)、李某某(嫖客)和王某乙(卖淫女)三对卖淫嫖娼人员。被告人梁某某系出租车司机,介绍乘客宋某某、李某某到**足疗店嫖娼并从中赚取提成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支付交易证明、王某甲手机微信截图及微信群手机截图、出租车照片、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霍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王某乙、张某某、周某某、王某甲、霍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及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协助马某某进行管理、招募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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