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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林某甲等高利转贷案)_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77********,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汕头市**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农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小区**幢**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2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4********,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系汕头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居委**街**号**房,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小区**幢**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2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31977********,汉族,广东省南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小区**幢**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2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4日被逮捕。2019年2月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吴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2019年3月8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先后三次以汕头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假借购销商品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提供虚假资料向汕头市**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贷款后将部分贷款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假借**公司因经营车载湿纸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农信社提交了相关虚假购销合同等材料,并提供了顾某某名下位于汕头市**区一厂房(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号)作为抵押物,向**农信社申请贷款157万元。2017年8月16日,**农信社向**公司发放了157万元贷款。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在获取了上述贷款资金后,将其中的140万元高利转贷给顾某某使用。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假借**公司因经营车载湿纸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农信社提交了相关虚假购销合同等材料,并提供了王某乙名下位于汕头市**区**小区**栋**房一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号)作为抵押物,向**农信社申请贷款80万元。2017年11月16日,**农信社向**公司发放了80万元贷款。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在获取了上述贷款资金后,将其中的65万元高利转贷给王某乙使用。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假借**公司因经营车载湿纸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农信社提交了相关虚假购销合同等材料,并提供了杨某某名下位于**县**镇一土地(权证号:南府国用(2005)字第特***号)作为抵押物,向**农信社申请贷款2950万元。2018年6月29日、7月2日,**农信社分别向**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195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在获取了上述资金贷款后,将其中的2065万元高利转贷给杨某某使用。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欲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高利转贷给杨某某,仍积极为双方提供协调和联系,最终促成双方非法借贷成功,并获得了所谓的“辛苦费”150万元。

经查证,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在上述高利转贷活动中,违法所得数额,包括赚取的利息差额以及虚构、虚增的相关费用合计为360.11万元,被告人吴某甲的违法所得数额为1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冻结银行账户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随附材料,银行账户流水清单,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单位、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出具的复函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等书面证据材料;

2.证人顾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李某甲、吴某乙、李某乙、林某乙、陈某甲、许某某、余某某、陈某乙、黄某甲、李某丙、胡某某、邱某某、陈某丙、陈某丁、赖某某、黄某乙、吴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汕头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核定报告;

5.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以及相关的辨认、确认材料;

6.视听资料:王某乙提供的电话录音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高利转贷,仍积极提供帮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上述人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澈

代理检察员:彭友诚

                               2019年9月23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小区**幢**房,联系电话:1812517****;

3.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含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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