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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林某甲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4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二百元。因赌博,于2012年1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1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被继续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4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为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温岭市*甲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温岭市*乙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温岭市*丙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共同承包了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河边村的**房地产项目的挖土清运工程,杨某甲系负责人。同年7、8 月份,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与同案犯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丙、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从杨某甲处谋取利益,以承包挖土项目为由,通过堵截泥浆运输车等方式阻碍挖土清运工程正常运行,以此要挟杨某甲,再由林某甲、王某甲出面与杨某甲签订了施工费为110万元人民币的挖土协议。2017 年8 月29 日、2019 年1 月31 日温岭市*甲建筑清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将60 万元人民币支付给林某甲,再由王某甲负责分配该钱款。其中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均非法获利,但实际上未参与该工程。 

2019年9月2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温岭市**街道**村**幢**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街河市镇民主街一房子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重要信访拟办单等材料、接警单详情、协议书、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转账回单、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行政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王某戌、谭某某、杨某乙、林某乙、仇某某、王某丁、李某某、陈某丙、朱某某、夏某某、王某戊、陈某丁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及同案犯潘某甲、王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静怡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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