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林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对面。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宇、陈承洲,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村**号**队。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1日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5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经被告人林某某介绍,承包了位于澄迈县金江镇美亭工作站艾森牧业北侧的一个废旧工厂,用于种植苗木。后来王某甲在该工厂一处墙角发现之前的承包人存放了约30个装有废油的旧铁桶,废油不断泄漏,臭味弥漫,造成其种植在该工厂土地上的部分苗木死亡。为此,王某甲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林某某也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然请求林某某帮忙处理。事后,林某某委托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徐某某进行处理,徐某某予以答应,决定倾倒在自家承包地上。王某甲知悉后,表示同意。2019年4月12日,徐某某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来到上述废旧工厂,王某甲指使挖机司机将废油桶及其污染的泥土装上该农用四轮车,徐某某分多次将废油桶及其污染的泥土运输到澄迈县大丰镇才存村田岭地段处,随意倾倒,并予以掩埋。经称重,在才存村田岭地段有倾倒废油、废油桶和沾有废油的泥土共14.8吨。事后,王某甲积极配合污染场地处理,共支付了治污费用85652元,被污染的场地被及时清理完毕。

经澄迈县生态环境局认定:在澄迈县**镇**村田岭地段有倾倒废油、废油桶和沾有废油的泥土。该废油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08 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相关描述,该废油桶和沾有废油的泥土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49 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相关描述,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海南国为亿科环境有限公司监测,大丰镇才存村对照点未监测出石油,大丰镇才存村土壤倾倒处(王某甲炼油厂废油罐堆放处土壤)监测出石油类1809mg/kg,废油罐油渣倾倒处土壤监测出石油类 1340mg/kg。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口头传唤后向澄迈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4月17日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大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林某某于同年4月18日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到案经过、转让协议书、危险废物转移过磅单、关于危险废物认定意见的函、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乙、何某某、尤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测报告;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徐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4.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工作站**对面,联系电话187893****;被告人林某某现住海南省澄迈县**村,联系电话1339896****;被告人徐某某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联系电话177331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