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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林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47号 

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8********,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王某乙(已判决)因向周某甲索要工钱未果产生矛盾。下午17时许,王某乙纠集陈某甲(在逃)、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胡某乙、胡某甲等8人从保亭县来到陵水县**镇**湾***工地附近,准备通过造势等“帮”王某乙找周某甲索要工钱。王某乙先去找周某甲索要工钱,其他人员在附近等待,期间王某乙与周某甲双方发生争持,王某乙上前用手掐住周某甲的脖子,后被宁某甲、王某丙等工人拉开。后王某乙便电话联系在工地附近等待的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胡某乙、胡某甲等8人到现场,与王某乙一起持铁质水管、木棍、砖头等对周某甲、宁某甲、宁某乙追逐、殴打,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观看,经追逐、殴打致周某甲、宁某甲、宁某乙受伤。经鉴定,周某甲、宁某甲、宁某乙三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陵水县公安局现场传唤到案。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主动到陵水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胡某甲)、刑事判决书(王某乙)等;

2.证人周某乙、王某丙、宁某丙、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宁某甲、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份;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 视听资料:视频影像(截图)、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万森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 1788980****,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7617****,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733096****,被告人胡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87652****;

    2.本案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各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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