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家家**超市**售货员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号,住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2017年7月1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9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7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区**路**号91户,住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1989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1年4月因犯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1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1月10日止;2011年5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零二十六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1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责令社区戒毒;2017年9月1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度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6日,杨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求购一克冰毒,并通过微信向王某甲转账七百元(毒资)、五十元(车费)。被告人王某甲收到转账后来到青岛市**路**附近从一名叫“王哥”(真实身份不明,以下同)的男子处拿到冰毒,后来到青岛市市北区****公馆*号楼楼下将冰毒交给杨某乙。
2、2019年11月份,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杨某甲让其帮忙购买一克冰毒,杨某甲称和王某甲一起在四方利群肯德基吃饭,张某某遂来到该处找到杨某甲和王某甲。后张某某和王某甲二人来到青岛市**路**附近,张某某给了王某甲八百元现金,王某甲后从一名叫“王哥”的男子处拿到冰毒交给张某某。
3、2019年11月29日,张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甲让其帮忙联系一克冰毒。杨某甲遂让王某甲和张某某联系,王某甲电话联系张某某后,商议好八百元钱一克,并让张某某给其五十元钱打车费。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甲转账八百元(毒资)、二十元(打车费)。王某甲收到钱后来到青岛市**路**附近,从一名叫“王哥”的男子处拿到冰毒后交给张某某。
4、2019年12月18日,王某乙联系被告人杨某甲求购一克冰毒,杨某甲遂让王某甲从一名叫“王哥”的男子处购得一克冰毒。杨某甲从王某甲处拿到冰毒后乘坐公交车来到武船重工公交站口将冰毒交给了王某乙,王某乙遂通过微信向杨某甲转账八百元,杨某甲通过微信将其中七百元转账给了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户籍证明、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合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马金凤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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