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市皋兰县**工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同杨某甲系同事,自2016年初二人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杨某甲承揽工程缺少启动资金,二人商量由王某甲办理大额信用卡,进行透支,后杨某甲找到“小盖”、孙某某(二人真实姓名住址不详,无法找到),在二人帮助王某甲制作虚假的工资、单位证明和银行流水后,王某甲、杨某甲于2016年08月03日到工商银行七里河支行提供上述资料,同时王某甲办理了一张卡号为360883********的信用卡。2018年08月10日该卡办理下来透支额度为10万元后,“小盖”、孙某某扣除手续费利息共28000元,剩余资金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将其中2万元给杨某甲使用,剩余资金由王某甲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截止到2017年7月4日,王某甲信用卡共透支本金88580 元,利息2293.59 元,滞纳金3631.62 元,本息合计94505.21 元。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采用打电话或发短信催收,王某甲(1779321****)接到银行催收信息后通过短信及打电话的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1510968****),但二人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22日投案自首,并于2020年07月01日向银行还款5000元,杨某甲于2020年08月06日向银行还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小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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