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30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30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史某某通过在“问道”游戏的世界频道里发布“代做装备、宝宝”的虚假消息,诱使有兴趣的游戏玩家添加三人提供的QQ或者微信,以在虎牙直播间直播做装备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代做游戏装备收费、完成装备炼化需要充值等要求被害人转款至三人提供的微信或者QQ账户,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王某甲单独作案8次,伙同杨某某、史某某作案3次,共骗得人民币19180元;杨某某单独作案8次,伙同王某甲、史某某作案3次,共骗得人民币19450元;史某某单独作案5次,伙同王某甲、杨某某作案4次,共骗得人民币122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如下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自己微信号w19941****的微信,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100元。
2.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自己微信号w19941****的微信,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80元。
3.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自己微信号vvkk****的微信,骗取了被害人卢某甲人民币1800元。
4.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自己QQ号262512****的QQ,骗取了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1200元。
5.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自己QQ号168937****的QQ,骗取了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600元。
6.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自己QQ号166757****的QQ,骗取了被害人卢某乙人民币3300元。
7.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自己QQ号166757****、QQ号201213****的QQ,骗取了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2200元。
8.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自己QQ号168937****的QQ,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000元。
9.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问道”手游发布制作游戏装备的虚假消息后伙同杨某某实施诈骗,杨某某在明知王某甲正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微信(微信号:Melancholy_****)收款二维码给王某甲收取诈骗款,骗取被害人曾某甲(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人民币3000元,王某甲分得2500元、杨某某分得500元。
10.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问道”手游发布制作游戏装备的虚假消息后伙同史某某实施诈骗,史某某在明知王某甲正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微信(微信号:wds****)给王某甲收取诈骗款,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600元,王某甲分得800元、史某某分得800元。
11.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问道”手游发布制作游戏装备的虚假消息后伙同史某某实施诈骗,史某某在明知王某甲正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微信(微信号:wds****)给王某甲收取诈骗款,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900元,王某甲分得450元、史某某分得450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如下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微信号wdsy1****的微信,骗取了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号hongniu8****的微信,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号hongniu8****的微信,骗取了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700元。
4.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号hongniu8****的微信,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700元。
5.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自己QQ号203716****的QQ,骗取了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200元。
6.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自己QQ号203716****的QQ,骗取了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450元。
7.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自己QQ号203716****的QQ,骗取了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4800元。
8.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自己QQ号203716****的QQ,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500元。
9.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问道”手游发布制作游戏装备的虚假消息后伙同杨某某实施诈骗,杨某某在明知王某甲正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微信(微信号:Melancholy_****)收款二维码给王某甲收取诈骗款,骗取被害人曾某甲人民币3000元,王某甲分得2500元、杨某某分得500元。
10.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问道”手游发布了制作游戏装备的虚假消息后伙同史某某实施诈骗,史某某在明知杨某某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自己QQ号220676****的QQ提供给杨某某收取诈骗款,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200元,杨某某分得1100元、史某某分得1100元。
11.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自己QQ号19147****的QQ与被害人聊天实施诈骗,由史某某使用自己QQ号203194****的QQ进行收款,诈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900元,杨某某分得450元、史某某分得450元。
(三)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如下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史某某在“问道”手游发布了制作游戏装备的虚假信息,后使用自己女朋友常某某的微信(微信号changyan****)进行收款,骗取了被害人曾某乙(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史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号changyan****的微信,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720元。
3.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史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号wds****的微信,骗取了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70元。
4.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史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号wds****的微信,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200元。
5.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史某某使用自已QQ号203194****的QQ,骗取了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50元。
6.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问道”手游发布制作游戏装备的虚假消息后伙同史某某实施诈骗,史某某在明知王某甲正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微信(微信号:wds****)给王某甲收取诈骗款,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600元,王某甲分得800元,史某某分得800元。
7.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问道”手游发布制作游戏装备的虚假消息后伙同史某某实施诈骗,史某某在明知王某甲正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微信(微信号:wds****)给王某甲收取诈骗款,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900元,王某甲分得450元,史某某分得450元。
8.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问道”手游发布了制作游戏装备的虚假消息后伙同史某某实施诈骗,史某某在明知杨某某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自己QQ号220676****的QQ提供给杨某某收取诈骗款,骗取被害人张某乙2200元,杨某某分得1100元、史某某分得1100元。
9.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自己QQ号19147****的QQ与被害人聊天实施诈骗,由史某某使用自己QQ号203194****的QQ进行收款,诈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900元,杨某某分得450元、史某某分得450元。
2020年7月26日1时40分许,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将王某甲抓获;2020年7月28日13时许,杨某某到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11月3日15时许,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民警在陕西省武功县将史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史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史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俊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现在家,史某某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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