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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未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生,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身份证号码:6205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甘谷县**KTV服务员,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路**号,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生。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身份证号码:6205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农民,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乡**村**号,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某被甘谷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9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28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早上9时许,甘谷县**镇**村村民宋某某与邻居巩某某及其女儿蒋某某因言语争执发生撕打致宋某某轻微伤,被邻居劝开后报警。(处罚决定:2018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对宋某某行政处罚罚款500元;12月7日对巩某某罚款200元,同日对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王某甲得知其母亲宋某某被邻居殴打的事情后,为了替宋某某出气,于2018年10月24日凌晨两点下班后,纠集同事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乘坐两辆出租车,于凌晨三时许来到巩某某家门前,王某甲说就是这户人家打了其母亲,把门砸了,随后拿起砖块走到大门前扔着砸巩某某家大门,同时叫骂,其余五人也跟着拿起路边的砖块扔着砸巩某某家大门,几分钟后,王某甲父亲王某丁听到后站在自家门前喊叫王某甲回来,王某甲等人于是离开。当日3时51分,巩某某报警。

2018年11月15日,经甘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巩某某家的大门损毁价格为2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李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邻里纠纷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任意损坏公私财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小龙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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