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石某**自治县**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7月16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石某**自治县**办事处**社区**务**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7月16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逮捕。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石某彝族自治县**政府实施**街道办事处**片区(含**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涉及的房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面积进行测绘,**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安排公司员工肖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测绘工作。2017年3月,**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由社区**王某甲负责**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协助政府开展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在**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时任**社区**委员)、肖某某与被拆迁户勾结,利用王某甲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职务便利、李某甲担任社区干部工作便利、肖某某从事测绘工作职务便利,虚报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骗取国家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679.1809万余元:
1、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虚报王某甲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24万余元;
2、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虚报李某甲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4万余元;
3、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余某甲,虚报余某甲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50万余元;
4、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黄某乙,虚报黄某乙和黄某丙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40万余元;
5、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朱某甲,虚报朱某甲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48万余元;
6、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张某乙,虚报张某乙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14万余元;
7、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周某丙,虚报周某丙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18万余元;
8、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赵某乙,虚报赵某乙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28万余元;
9、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李某乙,虚报李某乙亲属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28万余元;
10、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郭某某,虚报郭某某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34万余元;
11、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赵某甲,虚报赵某甲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16万余元;
12、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朱某乙,虚报朱某乙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8万余元;
13、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余某乙,虚报余某乙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40万余元;
14、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方某某,虚报方某某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31.4万余元;
15、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马某某,虚报马某某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269950元;
16、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李某丙,虚报李某丙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32.5万余元;
17、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李某丁,虚报李某丁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16.6万余元;
18、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周某甲,虚报周某甲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38万余元;
19、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罗某某,虚报罗某某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70万余元;
20、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梅某某,虚报梅某某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336859元;
21、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周某乙,虚报周某乙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28万余元;
22、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孟某某,虚报孟某某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30万余元;
23、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朱某丙,虚报朱某丙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12万余元;
24、王某甲、李某甲伙同肖某某、杨某甲,虚报杨某甲家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安置补偿协议;(2)房产测绘平面图;(3)拆迁费用计算备查表;(4)银行卡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杨某甲、赵某甲、孟某某、周某甲、杨某乙、余某甲、梅某某、李某乙、罗某某、黄某甲、王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甲、朱某甲、余某乙、王某丙、张某乙、朱某丙、郭某某、朱某乙、李某戊、周某乙、黄某乙、张某丙、马某某、方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甲、李某甲、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1)情况说明;(2)计算补偿款的手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房屋面积骗取国家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芳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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