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伙同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许某某、张某甲、邱某甲、邓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林某甲、魏某某、肖某甲、邱某乙、彭某某、李某乙、林某乙、陈某甲、肖某乙、郑某某、林某丙、杨某某、王某乙、陈某乙、黄某某、聂某某、胡某某、程某某、林某丁、张某乙(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在中国、埃及、肯尼亚、印度组成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部分成员先后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集结后前往国外犯罪地,以拨打电话谎称个人资料被盗用于犯罪,要求将资金转入指定“安全账户”的方法进行诈骗。在该诈骗团伙中,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均为电话组接打电话的人员,均参与了诈骗团伙在埃及、肯尼亚、印度实施的电信诈骗,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参与期间诈骗团伙拨打电话次数均为5000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有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滢琳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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