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农牧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经济利益,纠集王某甲、李某乙冒充记者身份,由李某乙当司机,李某甲与王某甲利用“河南环保网”记者身份,在扶沟县境内利用企业业主环保不达标,企业业主为维系企业生存不敢报警的心理,对扶沟县境内的建筑材料行业小商砼搅拌站、小养殖场等微小企业,以企业污染环境、环保不达标采取拍照及语言威胁的方式予以在媒体曝光为由,多次敲诈勒索企业业主钱财,勒索多达11家,钱财共计24500元,所得赃款三人分赃。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的行为严重扰乱扶沟县境内小微企业的经济、社会秩序。利用新闻媒体的身份实施敲诈勒索造成对新闻媒体较为恶劣的负面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春夏秋三个季节,三被告人分四次对扶沟县农牧场**沙场的刘某、何某甲敲诈勒索人民币共计3800元。
2、2019年9月份和2020年5月份,三被告人对扶沟县包屯镇****保温材料厂敲诈勒索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10月15日和2020年5月26日,三被告人对扶沟县练寺镇班某某商砼搅拌站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12月9日和2020年7月6日,三被告人对扶沟县江村镇王某乙商砼搅拌站敲诈勒索人民币2500元。
5、2020年3月31日和2020年4月15日三人对扶沟县韭园镇崔某某水产养殖敲诈勒索人民币6000元。
6、2020年4月21日和2020年6月22日,三被告人对扶沟县吕潭镇尚村岗村谢某某商砼搅拌站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元。
7、2020年5月份,三被告人对扶沟县白潭镇殷某某商砼搅拌站敲诈勒索人民币500元。
8、2020年6月4日,三被告人对扶沟县农牧场刘营刘某甲露天沙场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元。
9、2020年6月14日,三被告人对扶沟县吕潭镇吕潭村李某丙洗沙场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元。
10、2020年6月23日,三被告人对扶沟县崔桥镇刘某乙商砼搅拌站敲诈勒索人民币500元。
11、2020年6月29日,三被告人对扶沟县韭园镇二十里店何某乙养猪场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1、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1、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 辨认笔录;
1、 指认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等三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三被告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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