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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吸毒,于2006年5月11日被原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吸毒,于2009年4月26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0年3月15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赌博,于2012年11月16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3年3月28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又因吸毒,于2019年2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2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3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9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1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吸毒,于2020年6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汽车安全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云南文山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灌云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新村**号(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姚国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间,茆某甲、李某乙伙同茆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常州市金坛区、丹阳市范围内开设“地下赌档”,组织王某丙、沈某某、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85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帮助抽头3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参与接送赌博人员、望风护场3场次,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茆某甲、李某乙在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河下村委墅塘村32号开设“地下赌档”,组织沈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帮助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接送赌博人员、望风护场,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 2020年9月20日凌晨,茆某甲、李某乙在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河下村委墅塘村16号开设“地下赌档”,组织王某丙、许某某、潘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4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帮助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接送赌博人员、望风护场,各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3.2020年 9月22日凌晨,茆某甲、李某乙在丹阳市皇塘镇后舍村一私房开设“地下赌档”,组织周某某、邓某某、潘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6500元。被告人王某甲帮助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接送赌博人员、望风护场,各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9日、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分别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玲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区**幢**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新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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