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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某某***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茗山乡某某村某某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往”等聊天软件组建赌博群“老铁**”,组织韩某某、史某某、李某乙等人通过“**棋牌圈子”手机软件以“平湖麻将”形式赌博,从中抽取每局10元“房费”,共计抽头渔利32760元。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已各退缴非法所得16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清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韩佳林、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员李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276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乙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王某甲138********,李某甲152********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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