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因强迫交易罪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达拉特旗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因本案被达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8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平房区。2018年9月因本案被达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时许, 达拉特旗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赵某某、辅警王某乙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南园街和金鹏路交叉路口西30米处处理交通事故时,被王某甲、李某甲殴打、辱骂,王某甲、李某甲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书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而使用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婷
助理检察员:李琴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