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2018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村。2018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村**号。2013年7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诸城市**室。2018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9日13时许,在诸城市**路龙武酒店处,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邹某某与王某乙发生厮打,王某乙挣脱逃跑至阳春商贸城2号大厅右边配电室内,被告人王某甲等五人用大锤砸开防盗门后又采用拳打脚踢方式殴打王某乙。经鉴定,王某乙外伤致右侧颧弓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接警记录、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及视频、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吴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等5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等5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件证据材料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