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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冯某某、王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队**号。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冯某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吴某丙(在逃)从何某某(另案处理)处租用赌博软件及账号,组建微信群“太阳城”招揽参赌人员以“加拿大28”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出资,吴某丙负责出资以及提供场所、电脑等工具、招聘工作人员及该网络赌场的具体运营,刘某某(在逃)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冯某某、王某乙等人作为工作人员提供自己支付宝账号、微信、银行卡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及赌资结算。其中李某某、吴某甲、冯某某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在该网络赌场工作,王某乙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在该网络赌场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当赌场获利30万元以上,李某某、吴某甲、冯某某、王某乙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参与分红10%,并于2020年4月份左右获得一次分红,每人分得3500元左右。该网络赌场的机器人账号bb1588从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9日参赌人员上分记录为10391969分,下分记录为9893811分,涉案赌资达10391969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冯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冯某某、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冯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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