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2003年6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0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09年10月2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4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监视居住,7月6日再次被刑事拘留,7月13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2010年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户。2015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解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3日,在青岛市城阳区**李家女姑社区向被告人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以下称冰毒)一包,约0.8克,后被告人解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杨某某。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3日,在青岛市流亭机场附近,以2400元的价格向江某甲、江某乙贩卖冰毒约1.2克。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5日,在青岛市城阳区女姑山车站,以2000元的价格向江某甲、江某丙贩卖冰毒约1克。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5日,在青岛市流亭机场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向迟某某贩卖冰毒约0.8克。
5.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8日,在青岛市城阳区**附近,以110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贩卖冰毒约0.7克。
6.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4日,在青岛市**村东李鞋城对面,以7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冰毒约0.3克。
7.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7日,在青岛市**村东李鞋城对面以1300元的价格向江某丙、江某甲贩卖冰毒约0.8克。
8.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8日,在青岛市城阳区**女姑车站附近,以1800元的价格向江某甲贩卖冰毒约1.5克。
9.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8日,在青岛**村东李鞋城对面,以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某贩卖冰毒约0.8克,后被告人徐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高某某。
10.2020年3月18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青岛市李沧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当场扣押冰毒17.04克,后在被告人王某甲的租住处扣押冰毒47.07克。
11.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在青岛市即墨区**路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
12.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在青岛市城阳区**公寓,为徐某某提供冰毒吸食一次,并收取徐某某人民币300元。
13.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4月9日,在青岛市城阳区**公寓,以5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冰毒约0.3克。
14.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在青岛市即墨区**路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冰毒0.91克。
15.2020年7月6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青岛市城阳区万科城市花园小区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扣押冰毒25.53克。
16.2020年3月18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青岛市即墨区**区将被告人解某某抓获,当场扣押冰毒4.62克。
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解某某、徐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4月23日、3月18日、4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解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解某某、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解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朱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解某某、徐某某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君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解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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