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文昌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捕前住湖南省**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5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12月5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购毒人员王某乙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要购买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被告人王某甲表示同意,因被告人王某甲从被告人曾某某处得知湖南的毒品售价较为便宜之后,便让被告人曾某某自湖南购买毒品并寄送至海南,被告人曾某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曾某某在湖南省芷江县购买价格为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毒品,然后从中截留部分毒品后,再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到海南省文昌市给被告人王某甲。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收到包裹后,便联系购毒人员王某乙在文昌市一村路口处见面,并将毒品交给王某乙,王某乙遂通过手机微信向王某甲转账1900元购毒款。同日19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告人曾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购毒款。
2018年12月份,购毒人员王某乙再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表示想购买价格为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毒品,王某甲表示同意并再次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便又在湖南省芷江县购买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毒品,然后从中截留部分毒品后,于2018年12月2日通过顺丰快递将毒品寄送到海南省文昌市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在收到包裹后,便于同年12月6日联系购毒人员王某乙在文昌市文琼高速公路匝道处见面,并将毒品交给王某乙,王某乙遂通过手机微信向王某甲转账2000元购毒款。同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告人曾某某转账1600元作为购毒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顺丰速运寄送单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仍二次通过快递方式运输并贩卖给他人,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强
书 记 员:邢日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现均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卷、光盘3张;
3.随案移送手机4部、电子秤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