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在海口市府城镇**路**巷**公寓**房租住,王某甲教曾某某通过使用社交软件“连信”假冒女性用谈恋爱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曾某某在“连信”社交APP上注册账户,并将个人资料伪装成女性身份,2019年12月5日,曾某某添加被害人贺某某,并冒充女性以谈男女朋友的方式与贺某某联系,随后曾某某用微信名为"王某乙"的微信添加贺某某的微信(微信名为"微风轻拂")为好友,曾某某以节日发红包为由向贺某某索要钱财,贺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方式多次将人民币579元转钱曾某某,曾某某再次向贺某某索要钱财未果后,便以介绍女朋友为由将王某甲的微信号"mmqq2****"(微信名羊某某)发给贺某某,并将其女朋友黄某某怀孕检查的超声图文报告的名字改为羊某某发给王某甲,由王某甲以假冒怀孕为由对贺某某进行诈骗,王某甲添加贺某某微信后伪装成女性与贺某某进行网恋,并获得贺某某信任,自2020年1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王某甲使用多个微信号假冒其父亲、姑姑、姐妹、弟弟等人以其怀孕、出车祸、生病住院为由向贺某某索要钱财,贺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47506.14元转给王某甲,这期间王某甲通过发红包及转帐方式转给贺某某人民币724.26元。王某甲诈骗所得为人民币46781.88元。王某甲在收到贺某某的钱财,小部分用于与曾某某共同消费。2020年5月18日、6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分别在儋州市和乐东黎族自治县被抓获,并分别从两人身上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的家人将人民币2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贺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共同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7360.8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因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奔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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