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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方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或单独、或与被告人方某某、或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后盗窃他人电动车,王某甲、方某某在临高县**镇、**镇等地多次作案:

2019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甲、方某某在**镇**KTV附近发现一辆粉红色电动车,二人商量后共同将该车推离现场并撬开启动开关接上电源骑走,后该车由方某某使用。经鉴定,该被盗粉红色五羊牌电动车认定价格为2584元人民币。

2019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在**镇**中学发现一辆黄黑相间色电动车,王某甲用螺丝刀撬开启动开关接上电源骑走,后王某甲在**镇将该车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那勇。经鉴定,该被盗黄黑相间色金箭牌电动车认定价格为205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甲、王某乙在**镇**路一家乳猪店隔壁一间房子门口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灰色电动车,二人商量后共同将该车推到临高县**镇**村附近,随后二人利用螺丝刀撬开启动开关接上电源后将该车骑到临高县**镇。次日,王某乙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经鉴定,该被盗灰色正步牌电动车认定价格为179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8日23时许,王某甲、方某某骑车行驶至**镇**巷一公庙处发现一辆黑色电动车,二人利用螺丝刀撬开启动开关接上电源后将该车骑至**镇煤气厂旁一家居民房的门口处停放。2019年7月19日1时30分许,王某甲、方某某骑车行驶至**镇**村**地一收购海鲜的店铺附近发现一辆红色电动车,二人利用螺丝刀撬开启动开关接上电源后将该车骑至该煤气厂旁边该户居民房的门口处停放。2019年7月19日2时许,王某甲、方某某骑车行驶至**镇**海边附近发现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二人利用螺丝刀撬开启动开关接上电源后将该车骑至临高县**镇的**宾馆,当二人到达该宾馆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到该被盗车辆。同日,公安民警在**镇煤气站附近扣押另外二辆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粉红色本铃牌电动车认定价格为2301元人民币,被盗黑色新蕾牌电动车认定价格为1690元人民币,被盗红色爱玛牌电动车认定价格为14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6辆电动车、螺丝刀、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定决定书等书证;

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及同案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正方        

    书 记 员:陈  勇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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