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并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赌博,于2010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收缴人民币38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并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萧山区**街道**村**组方某某家中,以扑克牌扣“小九”的方式,纠集参赌人员王某乙、汤某某、朱某某、瞿某某、袁某甲、孙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金某某、许某甲等人聚众赌博7次,赌博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以实资方式借钱给参赌人员,并替庄家理庄,被告人方某某、王某甲从赢钱的庄家下庄时以100-200元不等金额抽头,方某某、王某甲分别获利7000余元。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萧山区新塘街道**村**组许某甲家中,以扑克牌扣“小九”的方式,纠集参赌人员王某乙、汤某某、朱某某、瞿某某、袁某甲、孙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金某某、许某甲等人赌博7次,赌博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以实资方式借钱给参赌人员,并替庄家理庄,被告人许某甲、王某甲从赢钱的庄家下庄时以100-200元不等金额抽头,许某甲、王某甲分别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汤某某、朱某某、瞿某某、袁某甲、孙某某、杨某某、王某丙、袁某乙、金某某、许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方某某、许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王 飞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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