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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徐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贵,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因寻衅滋事,2011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3年2月2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阿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2********,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暂住台州市椒江区**农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段某某、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结伙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老爷殿开设“六名”赌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并招揽被告人段某某、徐某乙在该赌场望风。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3000余元(人民币,下同),王某甲、徐某甲各分得3500余元,段某某个人获利300余元,徐某乙个人获利500余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章安派出所投案;同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被抓获归案;同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某乙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到案后,徐某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1起,并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照片、通话详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东、王某庚、叶某甲、陈某甲、郑某甲、林某某、陈某乙、曾某某、周某某、徐某丙、夏某某、郑某乙、车某某、叶某乙、阮某某、何某某、徐某丁、王某辛、王某壬、冯某某、陶某某、洪某某、王某癸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段某某、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被告人段某某、徐某乙为赌场提供帮助,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3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段某某、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徐某甲、段某某、徐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王某甲、徐某甲、段某某、徐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璐亚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764****、1325576****;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582****;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5868****;

2.随案移送侦查卷0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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