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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7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本市新北区、钟楼区、武进区,盗窃作案7起,窃得茅台、五粮液、小糊涂仙等品牌的白酒共计9瓶,价值人民币8250元,销赃得款4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本市新北区薛家镇金融路48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薛家信特烟酒商行,窃得52度500ml水井坊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480元。

2.2020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本市新北区奔牛镇金牛东路51号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郭氏烟酒店,窃得43度500ml茅台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100元。

3.2020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本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北港村后朱村小组1号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福易得烟酒超市,窃得52度500ml剑南春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430元。

4.2020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本市武进区聚湖东路365号明都超市,窃得52度500ml小糊涂仙白酒3瓶,价值人民币540元。

5.2020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本市钟楼区常金东路178号被害人谈某某经营的乐乐烟酒店,窃得52度500ml五粮液玉酒1瓶,价值人民币200元。

6.2020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本市武进区湖滨北路380号郭氏烟酒店,窃得43度1000ml茅台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2500元。

7、2020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本市武进区湖滨北路280号被害人毛某某经营的郑氏烟酒店,窃得53度500ml茅台牌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归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均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和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成林  

                                检察官助理:姚春龙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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