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米兰社区西大街英皇盛世KTV门口,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因让车事宜,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口角,王某甲及刘某某先动手与被害人发生打架后,王某甲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徐某某及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叫人来帮忙,罗某某再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告人郑某某后,徐某某持铁棒,王某甲、罗某某、李某某、郑某某采用拳打脚踢方式,追逐殴打被害人王某乙,致被害人王某乙手臂被打伤,王某甲等人追至被害人家门外,因未找到被害人,郑某某扔掷铁棒,致被害人邻居姚某某脚趾被铁棒砸伤。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6月29日,被害人王某乙收到被告人王某甲及郑某某赔偿款4.5万元,对王某甲达成谅解,2020年10月15日,被害人王某乙对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病历、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追逐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及郑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徐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林 葛玲娟 黄远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
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423****、1820983****;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015****、189849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522****;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2921****。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散件贰拾肆页,光盘拾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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