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彭某某窝藏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400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号,住荆州市沙市**路**号**楼**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400197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住荆州市沙市**栋**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接到另案被告人王某乙的电话称公安机关因熊某某的案件在抓王某乙,需要彭某某帮忙找一个身份证办电话卡。当日,彭某某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在荆州市电信营业厅办理了一张号码为1897237****的电话卡交给王某乙使用。

同月23日,另案被告人王某乙邀约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等人在中山路便河广场附近的餐馆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王某乙向王某甲、彭某某讲述了宜昌市公安局的人因三监狱打架的事在找他,王某乙得知吴某甲要回宣恩娘家看望生病的母亲时,便提出跟着一起去玩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王某甲、彭某某均表示同意。次日上午11时许,王某甲开着号牌为鄂D9****的私家车,载着王某乙、彭某某、吴某甲从荆州中出发一起来到恩施州宣恩县晓关乡将科村十组吴某甲的娘家即吴某乙家,让王某乙躲在吴某乙家玩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25日凌晨1时许,王某乙在吴某乙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锦波

                                    检察官助理 韩  秀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路**号**楼**号,联系电话1387223****;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7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