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12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2018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20年8月被解回再审。
被告人归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2016年7月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9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罚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8月被解回再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为非法牟利,纠集被告人归某某及吴某某、徐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由王某甲出资放高利贷,归某某、吴某某、徐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负责讨债等具体事宜。王某甲向被纠集人员按月发放工资,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被告人王某甲组织、指挥归某某和吴某某、徐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王店镇等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形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
2017年5、6月份,被害人陈某甲经陈某丁(已判决)、被告人归某某介绍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借款1万元(实际拿到8500元),后王某甲得知被害人陈某甲还要借钱,为非法占有被害人陈某甲父亲陈某乙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小区**幢**室的房产,要被告人归某某、吴某某、陈某丁等人确认该房产,并以“降低借款利率”、“不还银行钱要坐牢”等手段,诱使被害人陈某甲到被告人王某甲处借高利贷20万元。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归某某及陈某丁、吴某某要被害人陈某甲及她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陈某甲等人出具给被告人王某甲借款手续,8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借给被害人陈某甲20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给付被害人陈某甲139500元。事后被告人王某甲、归某某等人故意垒高被害人陈某甲债务,并制造借口认定被害人陈某甲“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又迫使被害人陈某甲出具借款手续后给其1万元。
此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继续要被害人陈某甲偿还“虚高”债务,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陈某甲无法偿还“虚高”借款后,指使被告人归某某、吴某某、陈某丁等人将陈某甲一家从**小区**幢**室搬出后付款给陈某甲9万元。2018年1月13日,王某甲将该房产以63.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丙。
2018年5月,被害人陈某甲将房产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并抵押贷款。被告人王某甲因无法给陈某丙办理过户手续才诈骗未遂。
2虚假诉讼
2015年4月28日,王某乙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5万元,由金某某担保,并由王某乙出具借款协议和收条;2015年6月17日,金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4万元,由王某乙、归某某担保,实际为王某乙借款,并由金某某出具借款协议和收条。后因王某乙未归还借款,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金某某、归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让王某乙将5万元、4万元借款加上利息1万元,重新让王某乙写一张10万元借款协议和收条,但未将5万元、4万元借款协议归还给王某乙、金某某等人或撕废。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乙归还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2016年6月15日,王某乙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其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申请法院执行。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某归还5万元。2016年7月28日,经法院调解,金某某愿意归还5万元及利息1万元。2016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申请法院执行。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某归还借款4万元、2.5万元(金某某个人借款)。2016年7月21日,经法院调解,金某某愿意归还65000元及利息12600元和补偿400元。2016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申请法院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不动产抵押要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收条、农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陈某丙、王某乙、金某某等人证言和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徐某乙等人陈述及同案犯陈某丁、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王某甲、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归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捏造民事借款,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金付
检察官助理:戴芳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归某某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