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现住址:云南省大理市**路**栋**。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大理市**路**栋**。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2月7日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8日,由唐某某(已判决)实际控制的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前海区注册成立,李某甲(已判决)担任该公司市场部总监。2016年5月17日,**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富江门分公司”)成立,唐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任职该公司的总经理兼负责人,被告人张某甲任该公司的副经理,罗某甲(已判决)、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客户接待、产品介绍和合同签订等工作,陈某甲系该公司前台,李某乙系该公司财务。**财富江门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举办答谢宴、参观**集团总部、到店介绍、口口相传等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推广所谓理财项目、基金产品,包括:“**网上商城协议”、“**股权基金”、“**咨询服务合同”,以保本年化收益率12%至16%的高利息吸引客户,在客户与业务员签订合同后,**财富江门分公司再通过张某甲、张某某、陈某甲、苏某某、李某乙等人名下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资金。截止案发前,**财富江门分公司共吸收黄某甲等36名投资者资金共计人民币14868983.89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吸收的罗某甲等11名投资者资金共计人民币7450000元。

    2018年5月,唐某某、**网上商城项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王某甲等人于是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债权收购协议对**财富江门分公司下属的投资项目进行收购的方式来继续获取投资者信任,并随后关闭了**财富江门分公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大厦的办公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企业登记证明、投资合同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欧某某、卢某某、高某某、温某某、樊某某、黄某乙、陈某乙、罗某乙、潘某某、黄某甲、陈某乙、赵某某、吴某某、林某甲、梁某甲、黄某乙、徐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张某乙、林某乙、李某丙、梁某乙、彭某某、黄某丙、徐某某、李某丙、罗某丙、何某某、李某丁、洪某某、区某甲、林某乙、伍某某、区某乙、谭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罗某甲、李某甲、唐某某、陈某甲、郭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在与总公司主要控制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雪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云南省大理市**路**栋**,联系方式:1888721****。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案卷十五册及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