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商量后在交城县某某小区某单元租房并购买麻将机多次组织他人通过打麻将、斗地主等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2月3日被交城县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收缴涉案赌资16090元,在查获的赌博流水账本中记载抽头渔利155088元整。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上缴非法所得50000元整,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共同将105088元非法所得上缴到交城县公安局涉案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赌资16090元及麻将机两台、扑克两副、账本壹本、POS机壹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涉案账本复印件、抽头渔利情况统计表、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张某乙、曹某某、某某某、李某甲、韩某某、雷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商量租房组织他人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主动全部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恒强
书记员:闫雅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交城县某某小区某楼某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交城县天宁镇**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扣押的涉案款物全部保管于交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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