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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张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号深圳市福田区**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与“铁哥”(另案处理)等人长期合伙进行招工诈骗活动。由“铁哥”在互联网“**城”等物色寻找司机工作的应聘者,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应聘者来深圳。然后由张某甲冒称助理在本市福田区**地铁站或者**地铁站出口接上应聘者,带应聘者到附近便利店购买中华牌香烟以示“孝敬”。张某甲收取香烟后将应聘者交给等候在附近的“招工主管”王某甲。王某甲继续以“取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应聘者现金。张某甲则将香烟退回便利店换取现金。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铁哥”以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肖某某1995元人民币、张某乙1195 元人民币、潘某某1250元人民币、陈某某668元人民币、王某乙650元人民币、严某某750元人民币、何某某600元人民币,以上共计7108元人民币。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在福田区**北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款记录,视频研判通报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等七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9年6月18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现在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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